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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发布文章的刑事风险 (第1/1页)
【总结】 1、付费文章: 点击1万以上/盈利1万元以上/点击5千以上且盈利5千以上——入刑标准3年以下 点击5万以上/盈利5万元以上/点击2.5万以上且盈利2.5万以上——情节严重3-10年 点击25万以上/盈利25万元以上/点击12.5万以上且盈利12.5万以上——情节特别严重10年以上 2、免费文章: 点击2万以上/创作400件以上/点击1万以上且创作200件以上——入刑标准2年以下 【分析】 在线发布与出版在立法上的最大区别在于,在线发布适用的是2004年司法解释标准原文见下,相对入刑起点更高,而出版适用的仍然是1998年标准当然,出版的主要风险还是实体的证据链更加容易被追查,而不是起刑点低 为方便索引,以章节标题区分不同内容,所以这章只用于更新对应范围的法律规定文本。 国情原因,无论以何种形式发布涉黄内容,立法上“应然”的刑事风险是必然存在的,但是也希望大家不要过于惶恐,灰色地带广泛长期的存在,在“实然”的执法阶段我们仍有许多降低风险和规避的余地,或者说注意事项,将后文详细展开。 【原文规定】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in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in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in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in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in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in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yin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yin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yin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yin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yin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yin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yin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yin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yin秽物品。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in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yin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yin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yin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yin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yin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着作不是yin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yin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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